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公司接受委托对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现将划定调整方案有关信息情况公示,征询公众对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名称
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二、方案实施单位
单位名称: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单位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622号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663-2918116
三、风险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广东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莲花社区市生态环境局北侧楠晖苑一期二楼A1
联 系 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0663-8528678 E-mail: 864191838@qq.com
四、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概况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为308.26平方千米,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115.66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禁养区面积105.74平方千米,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面积123.99平方千米。扣除各禁养区重叠的面积37.13平方千米,即为禁养区总面积。
(二)禁养区划定方案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白沙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榕江乌石拦河闸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汤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普宁市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北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蔡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船埔镇矮再仔山溪饮用水源保护区、船埔镇青潭村养坑仔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埔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弯肚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万石楼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锡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中心溪-耀婆山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村-洪山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龙潭水库-龙潭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门坑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坝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广太镇顶冷水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东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东山寨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高明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社径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山下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大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南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划定为禁养区。包括:普宁三坑市级自然保护区、普宁市盘龙阁县级森林公园、普宁大南山县级森林公园、普宁圆通山县级森林公园、普宁市善德梅海县级森林公园、普宁白坑湖县级湿地公园。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定为禁养区。包括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五、评估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防范化解措施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公示对象为拟受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有哪些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是否影响公众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人身健康利益等),对本划定调整方案有何诉求,以及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合理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七、征询意见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话(请在上班时间拨打,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实施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联系,表达对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八、公示时间: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10日,共十个工作日。
九、公示说明
1)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实施单位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3)公众对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如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一、项目名称
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二、方案实施单位
单位名称: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
单位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622号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0663-2918116
三、风险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广东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莲花社区市生态环境局北侧楠晖苑一期二楼A1
联 系 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0663-8528678 E-mail: 864191838@qq.com
四、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概况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普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为308.26平方千米,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115.66平方千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禁养区面积105.74平方千米,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面积123.99平方千米。扣除各禁养区重叠的面积37.13平方千米,即为禁养区总面积。
(二)禁养区划定方案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白沙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榕江乌石拦河闸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汤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普宁市三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乡镇级及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北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蔡口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船埔镇矮再仔山溪饮用水源保护区、船埔镇青潭村养坑仔山溪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湖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埔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弯肚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万石楼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锡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中心溪-耀婆山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村-洪山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龙潭水库-龙潭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石门坑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坝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广太镇顶冷水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东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东山寨后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池尾街道高明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社径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山下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大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埔镇南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划定为禁养区。包括:普宁三坑市级自然保护区、普宁市盘龙阁县级森林公园、普宁大南山县级森林公园、普宁圆通山县级森林公园、普宁市善德梅海县级森林公园、普宁白坑湖县级湿地公园。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划定为禁养区。包括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五、评估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防范化解措施
序号 | 发生阶段 | 风险因素 | 主要防范、化解措施 |
1 | 决策准备 | 方案制订、审批程序 | 方案制订、审批程序各阶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坚持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
2 | 准备实施 | 征地拆迁 | 本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征地补偿、养殖设施补偿等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制定补偿方案,同时保证资金来源。 |
3 | 准备实施阶段 | 资金筹措和保障 | 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控制投资风险。 |
4 | 实施阶段 | 生态环境影响 | 有关建构筑设施拆除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 |
5 | 实施阶段 | 项目管理 | 有关建构筑设施拆除过程中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明确安全责任。 |
6 | 实施阶段 | 社会稳定风险管理体系 |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管理责任制,联动机制及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
7 | 实施阶段 | 经济社会影响 | 建议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的经济补助措施,并贯彻落实,应结合精准扶贫政策;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引导当地养殖户的生产转型;完善农村农业生产技术培训体系,为农民再就业、扩大就业提供技术支持等等。 |
8 | 实施阶段 | 社会治安及安全影响 | 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打、防、管、服务四管齐下。在加强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同时,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 |
9 | 全过程 | 群众异议和诉求的影响 | 建立社会稳定风险管理责任制、联动机制及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
10 | 全过程 | 媒体舆论导向及影响 | 1.在实施过程中加强与村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在事前大家取得一致意见。 2.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公示对象为拟受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有哪些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是否影响公众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环境利益、人身健康利益等),对本划定调整方案有何诉求,以及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合理可行的措施和建议。
七、征询意见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话(请在上班时间拨打,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实施单位或风险评估单位联系,表达对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八、公示时间: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10日,共十个工作日。
九、公示说明
1)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实施单位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3)公众对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如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广东源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2025年8月28日